前言:
2020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在10月12日颁发给了两位美国经济学家保罗·米尔格罗姆(Paul R. Milgrom)和罗伯特·威尔逊(Robert B.Wilson),以表彰他们对拍卖理论的改进和新拍卖形式的发明。这两位经济学家同时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教授。
我们平常的生活当中充满了拍卖,最常见的是网上商品竞拍、土地拍卖、房屋拍卖、艺术品及收藏品拍卖。还有国有自然资源拍卖,这是平常人比较少见到的。
保罗·米尔格罗姆和罗伯特·威尔逊对现有传统拍卖理论的进行了怎样的深入研究呢?
商品并不能以它最高的价格卖出
在传统的拍卖方式中,拍卖是以价高者得之,但保罗和罗伯特认为拍卖的商品是以买家中的最高价卖出,而非此商品本来可以卖出的最高价。这两者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别。怎么理解这句话呢?我们下面举个例子:
现在有一间房子要卖,这房子经过评估,市场估价值100万。你去看了以后很喜欢它的装修风格,你愿意多出5万,也就是105万买下它。与此同时,有发展商也看上这房子,但他想把这房子推倒后,建一栋四层的公寓楼。这位发展商愿意出价130万。
假设拍卖当日只有你和发展商两人进行竞拍,拍卖价从90万开始,价格上升到105万后,你决定停止继续竞拍。这时发展商再竞拍多1万,就是106万买下了这房子。本来这房子是可以卖130万的,现在只卖了106万。
所以传统的拍卖方式,永远不可能吸引到最高价格,只能吸引比第二高价高一点的价格,这对卖家来讲是不利的。
买家出的竞拍价往往会比自己心理能接受的最高价位要低
相信大家都有在流动摊位买商品的经历吧。假如你经过一个摊位,觉得有一件衣服你挺喜欢的,
于是你问老板:“这件衣服怎么卖?”
摊位老板回答:30元
你觉得能接受的价格是20元,于是你还价:“20元吧”
摊位老板想了想后,回答:好吧,20元卖给你。
但你听到自己的还价被答应了,你的感觉可能不一定是开心,反而有点不爽。觉得自己买贵了,当时还价应该再还低一点。
赢家诅咒
在拍卖会上,拍卖师为了防止大家出价过于保守与不积极,往往会把拍卖场上的气氛搞得很热烈,目的是吸引潜在买家开出更高的价格。所以往往会有一种情形出现:就是竞拍者虽然赢得了拍卖,但拍下来以后却后悔了。从而有了拍卖行业中“赢家诅咒”(winner’s curse) 这个词。
“赢家诅咒”简单点讲,就是由于自己对某件物品估值过高,虽然赢得了拍卖,但最后却落得了亏损的结局。这例子尤其用于公共资源的拍卖上,比如矿产。由于拍卖得来的价格过高,造成成本过高,运营后出现亏损。
参加竞拍的参与者既想竞拍成功,但又怕“赢家诅咒”,因此对竞拍的价格就愈发谨慎。
这种情形对买家是不利的。
所以得奖者保罗提出,人民对一件物品知道的信息越少,就越不愿意参加拍卖,或只愿意出很低的价格。比如一个房子,坐落在一个好的区域,好的校区,好的物业管理等,诸如这些信息你知道得越多,就越能给这房子一个准确的定价。
信息的短缺,只会令潜在买家担心自己付出了这些钱,却得不到等值的东西。
物品的共同价值与私人价值
物品对于买家来讲,有着共同价值与私人价值。我们还是以刚才那房子做例子:
这房子的市场估值是100万,也就是说它的共同价值是大家都认可的100万。
而你因为喜欢这房子的风格,愿意多出5万,这5万就是这房子对于你的私人价值。
发展商愿意出更高的价格买,不是因为这房子值这么多钱,或是他们有多喜欢这房子,要住进去。而是要把房子开发,获利。所以他愿意出130万,这30万部分就是这房子对于发展商的私人价值。
每人对每件物品的私人价值的定价都是不一样的,这是令拍卖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保罗和罗伯特指出,如果竞投者本人对这部分的私人价值都不能确定的话,他就不会愿意去投标,即使拍卖价只需要共同价值就能成交。
而传统的拍卖方式并不能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令人们能更正确的评估一件物品。
比如刚才那位发展商,如果房子最终能建成一栋四层公寓,他们多付30万的私人价值才得以体现出来。但如果他们不能确定把这块地能否建一栋四层公寓的话,或者说他不确定能否拿到建造四层公寓的批文的话,这房子的私人价值就不确定了。如果不能建公寓,发展商买这房子根本没用,所以就算卖家愿意100万就卖给他,他也不会买。
容易导致竞拍串谋
传统的拍卖还容易导致竞拍串谋,特别是在一些公共资源拍卖上尤为凸显。由于这样的资源竞拍标的物太大,参加拍卖的竞拍者越少,就越容易引起垄断。
还是以刚才的房子做例子,如果开发商事前知道你要参加竞拍,他在竞拍前找到你,和你商量。说给你5万元,让你别参加竞拍。
你虽然喜欢这房子,但想想房子有的是,再找也没关系,于是你答应了开发商。
于是在拍卖当天只有发展商一人出价竞拍,我们文章之前提到,房子在拍卖时的起价是90万,发展商竞拍91万,成功买下了这房子。再加上当初答应给你的5万,发展商一共花了96万,比当初实际成交时便宜了10万。
如果与发展商当初愿意出的价格130万相比,就少付了34万,这损失就由卖家承担了。
设计全新的拍卖方式
传统的拍卖方式看起来有很多漏洞,保罗和罗伯特不但深入研究了这些拍卖理论,还为解决这些问题重新设计了拍卖的方式。目的是让拍卖的信息尽可能的公开、透明,而且连其他竞投者的信息也一起部分公开。他们认为这样才能够使卖家得到最好的价格的同时,也让买家得到他们所要的。
为什么这么说?下面举个例:
如果一个国家政府想公开拍卖一段通讯频率,也就是我们平常所称的信号,大家也知道,信号在我们现今的生活当中有多重要。所以有很多电信运营商想参加这次竞拍。
可是这段通讯频率的私人价值对于一些人来讲是确定的,但对另外一些人来讲却是不确定的。
比如这时候有一运营商A,他已经拥有了其它地区的频段,只要把这段也拿下,他的网络就能覆盖全国了。所以他当然就更有兴趣参加竞拍,并且愿意出高价买下这频段。
但如果另外有一位运营商C,也准备计划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网络,但与运营商A不同的是。这是运营商C要买的第一段频段,他虽然很有兴趣参加竞投,但不知道以后其他各段频率政府会什么时候卖,以及要卖多少钱。这些因素对于他们的全盘预算来讲,都是未知数,也就是说私人价值不能确定,因此运营商C不敢竟高价。
解决方案:设计多轮多投的拍卖方式
政府把覆盖全国的各个地区的频率全部开放,公开投标,并把每段频率的所有信息都公开。
让竞标者以密封竞价的方式进行第一轮投标,竞标者互相之间不知道竞价是多少。
把每段频率最高几个竞价的价格公开,让竞投者进行第二轮投标。竞投者可以根据公布的数据选择再竞标,或者退出。
每一轮完成后,都会把信息跟第一轮一样进行公开,直到竞争者只剩一人,竞标结束。
这方式看似简单,却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了传统拍卖的漏洞,可以让投标者对私人价值有清晰的了解,比如刚才提到的C运营商,他就可以对自己的这个覆盖全国频段的计划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准确的成本预算。
而作为卖方,因为信息公开、透明,买家明确知道了他们可以得到什么,更愿意出价了,因而会卖出更好的价格。
理论投入实践
他们的设计的新式的拍卖方式,其实在1994年就第一次被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采纳。以前美国分配这些频段给运营商,要么是通过他们主动递交申请,要么通过抽签形式决定分配给谁,而且是免费的。根本不能把资源很好地利用起来。
他们当时就是利用这种多轮多投的方式,在47次竞拍后卖出了10个牌照,共卖出了6.17亿美元。联邦通讯委员会在以后的20年里,同样利用这种方式一共收入了1200亿美元。
后来芬兰、印度、加拿大、挪威、英国、瑞典、德国等都采用了这种拍卖方式来拍卖国家资源。
结语
两位经济学家的伟大之处,就是不但把基础的理论深入推进,并且把这些理论发展到了实际应用当中,而且,这样的应用已经遍及全球并获得了成功。
他们的研究对重新塑造整个社会的经济模式带来了极大的贡献和价值。他们的得奖实至名归,并希望以后会有越来越多这样的经济学家出现,造福社会。